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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中心 Products
各個地級市急需配置醫療設備
NO.1
每個市都要配
5月20日,國家發改委等部門公布《公共衛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設方案》,方案著力提升重大疫情防控救治能力短板,并公布醫療機構需要配置的醫療清單。
方案提出五大建設任務,其中在全面改善疾控機構設施設備條件方面提出,實現每省至少有一個達到生物安全三級(P3)水平的實驗室,每個地級市至少有一個達到生物安全二級(P2)水平的實驗室。
分別來看,縣級疾控中心重點提升疫情發現和現場處置能力,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完善設備配置,滿足現場檢驗檢測、流行病學調查、應急處置等需要。
地市級疾控中心重點提升實驗室檢驗檢測能力,加強實驗室儀器設備升級和生物安全防護能力建設。
國家、省級疾控中心重點提升傳染病檢測“一錘定音”能力和突發傳染病防控快速響應能力,推進中國疾控中心菌毒種庫和相關實驗室升級改造,支持省級疾控中心菌毒種庫、生物安全三級(P3)實驗室等建設。
NO.2
更換醫療設備
在全面提升縣級醫院救治能力的任務方面,將改善縣級醫院發熱門診、急診部、住院部、醫技科室等業務用房條件,更新換代醫療裝備,完善停車、醫療廢棄物和污水處理等后勤保障設施,提升醫院診療環境。
同時,建設可轉換病區,擴增重癥監護病區(ICU)床位,一般按照編制床位的2-5%設置重癥監護病床,“平時”可作為一般病床,按照不同規模和功能,配置呼吸機等必要醫療設備,發生重大疫情時可立即轉換。
按照要求,縣級醫院傳染病救治能力建設要做到“平戰結合”、中西醫并重,具備在疫情發生時迅速開放傳染病病床的能力。
原則上,30萬人口以下的縣可開放不低于20張,30-50萬人口的縣不低于50張,50-100萬人口的縣不低于80張,100萬以上人口的縣不低于100張。
NO.3
每個市擴建醫院
每個城市改擴建1-2所現有醫療機構。
在健全完善城市傳染病救治網絡方面,構建分級分層分流的城市傳染病救治網絡,直轄市、省會城市、地級市要建有傳染病醫院或相對獨立的綜合性醫院傳染病區,實現100%達標。
人口較少的地級市指定具備條件的三級綜合性醫院作為傳染病定點收治醫院。原則上不鼓勵新建獨立的傳染病醫院。
按照要求,各地將參照《傳染病醫院建設標準》,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和設備改造升級,配套建設醫療廢棄物和污水處置設施,強化相關物資儲備。
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在每個城市選擇1-2所現有醫療機構進行改擴建,原則上100萬人口(市區人口,下同)以下城市,設置病床60-100張;100-500萬人口城市,設置病床100-600張;
500萬人口以上城市,設置病床不少于600張。已達到傳染病醫療救治條件的地區,不再建設。原則上重癥監護病區(ICU)床位占比達到醫院編制床位的5-10%。
NO.4
必須儲備醫用口罩
醫用口罩等儲備用量也做要求。
根據方案,建設所需資金,由中央預算內投資、地方財政資金、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等資金籌措安排。
具體保障方面,各省級政府要切實承擔公共衛生防控救治設施建設主體責任,要在設施選址、建設材料、施工隊伍、設備購置、醫護人員隊伍配置等方面,全方位支持相關項目建設;
確保醫療機構儲備質量合格、數量充足的醫用口罩、隔離衣、眼罩等防護用品,一般不少于10日用量。
方案提出,借鑒方艙醫院和人防工程改造經驗,提高大型體育場館、展覽館(會展中心)等公共設施建設標準,在相關設施新建或改建過程中充分考慮應急需求,完善場地設置、通風系統、后勤保障設計,預留管道、信息等接口和改造空間,具備快速轉化為救治和隔離場所的基本條件。
NO.4
這些設備全部配齊
方案指出,各地區需要改造升級重大疫情救治基地。
結合國家應急隊伍建設,每省份建設1-3所重大疫情救治基地,承擔危重癥患者集中救治和應急物資集中儲備任務,能夠在重大疫情發生時快速反應,有效提升危重癥患者治愈率、降低病亡率。
建設內容包括: 加強重癥監護病區(ICU)建設,原則上按照醫院編制床位的10-15%(或不少于200張)設置重癥監護病床,設置一定數量負壓病房和負壓手術室。
按不同規模和功能配置心肺復蘇、呼吸機、體外膜肺氧合(ECMO)等必要的醫療設備;
建設可轉換病區,改造現有病區和影像檢查用房,能在戰時狀態下達到三區兩通道的防護要求,水電氣按照重癥集中收治中心要求進行改造;
改善呼吸、感染等專科設施條件;儲備一定數量的重癥患者救治、普通患者監護、方艙醫院設備等方面物資。
NO.5
設備清單公布
在建設資金上,方案住處,建設所需資金,由中央預算內投資、地方財政資金、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等資金籌措安排。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會同有關部門積極支持各地開展公共衛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設。
各地要進一步健全政策措施,積極調整自身財政支出和投資結構,確保疫情防控設施建設資金足額到位。
附件:重大疫情救治基地應急救治物資參考儲備清單
重大疫情救治基地應急救治物資參考儲備清單
(暫定,按單個基地計算)
序號 |
設備名稱 |
設備數量 (臺/套) |
1 |
無創呼吸機 |
50 |
2 |
有創呼吸機 |
40 |
3 |
轉運呼吸機 |
10 |
4 |
監護儀 |
200 |
5 |
可視喉鏡 |
10 |
6 |
電子氣管鏡 |
10 |
7 |
呼吸濕化治療儀 |
50 |
8 |
連續性血液透析機(CRRT) |
5 |
9 |
體外膜肺氧合機(ECMO)(配6套耗材) |
3 |
10 |
注射泵 |
200 |
11 |
輸液泵 |
100 |
12 |
營養泵 |
50 |
13 |
除顫儀 |
10 |
14 |
制氧機 |
50 |
15 |
便攜式彩超 |
5 |
16 |
心電圖機 |
10 |
17 |
振動排痰儀 |
5 |
18 |
咳痰機 |
5 |
19 |
降溫機 |
3 |
20 |
移動式空氣消毒機 |
200 |
21 |
過氧化氫消毒機 |
10 |
22 |
紫外線消毒車 |
200 |
23 |
CT(含車載CT、方艙CT) |
1 |
24 |
移動DR |
1 |
25 |
生物安全柜 |
1 |
26 |
離心機 |
1 |
27 |
超低溫冰箱 |
1 |
28 |
熒光定量PCR儀 |
1 |
29 |
核酸提取儀 |
1 |
30 |
床旁血氣分析儀 |
5 |
31 |
額溫槍 |
200 |
32 |
脈搏血氧儀 |
200 |
33 |
多重呼吸道病原體快速核酸檢測系統 |
1 |
34 |
生化分析儀 |
1 |
35 |
移動中藥房 |
1 |